52萬元賠償金一次付清
近日,向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石某拿到了52萬餘元賠償金。壓在他心裡三年多的石頭終於落地。
2017年5月,家住四川省雅安市的石某經人介紹到涼山州甘洛縣田某村易地移民扶貧搬遷工程工地做工。同年11月25日,石某在施工過程中被高壓電擊傷,在醫院治療花費近20萬元。經鑑定,石某所受傷爲三級傷殘。出事後,涉案地鄉鎮、村組多次組織工程承包人木某就石某傷殘賠償等事宜進行調解,但未達成賠償協議。
2018年7月30日,石某將四川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築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係。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均認爲,石某在做工期間,工程實際管理人員爲案外人木某、石某、阿某等人,石某的工資也由案外人木某支付。石某提交的協議書、工程質量保修書中雖載明承包人爲建築公司,但均未加蓋該建築公司印章或有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工程承包人處僅有案外人木某的簽名。
另外,石某受傷後就其賠償等事宜與木某進行了協調,建築公司也未參加,石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石某與建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承辦檢察官在調卷審查併到案涉地進行調查覈實後,認爲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石某與建築公司有勞動關係,法院判決正確,依法可以結案。另外,檢察官瞭解到,石某在申請檢察院監督的同時,又向法院起訴了工程承包方和業主單位,但因石某提供的材料不全,法院一直未能立案。而且就算進入訴訟,且石某勝訴,最終拿到賠償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考慮到當事人實際情況,爲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承辦檢察官沒有直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而是在調閱案卷材料的基礎上,往返於滎經縣、甘洛縣等多地,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覈實,最終確認石某與工程承包人木某存在勞動關係。
同時,涼山州檢察院還向四川省檢察院作了彙報,認爲從具體情況出發,和解是解決石某與木某雙方訴爭矛盾的最好途徑。四川省檢察院對此表示認可。
隨後,承辦檢察官當面向木某釋法說理,幫助其形成理性的利益預期。同時對木某的經濟狀況、賠償能力等向石某作出瞭解釋,還對石某施工中應盡的注意義務作了客觀分析。
在承辦檢察官的努力下,近日,石某與木某現場簽訂了和解協議。石某拿到了一次性經濟賠償款52.5萬元,當場表示息訴,並書面申請撤回監督申請,向法院撤回訴訟。(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