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隔天小三受孕 人妻告夫通姦敗訴
陳姓女子98年3月4日離婚後,竟外發現前夫郭男名下竟多了個女兒,陳女推算「小三」受孕時間是在她離婚前,憤而告郭男妨害家庭。不過,法官請醫院鑑定受孕日,認爲在98年3月5日附近受孕,判決郭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陳女99年7月向臺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聲請在竹科擔任工程師的郭姓前夫應履行給付贍養費義務,但聲請郭男戶籍謄本時,卻發現前夫名下竟多了一女,且是在98年11月13日由賴姓女子產下,她推算賴女受孕時間應在她離婚前,憤而告前夫妨害家庭,新竹地檢署調查後將郭男起訴。
郭男則否認婚前通姦,他表示3月4日離婚後,他在賴女生日、3月6日當天時向對方求婚,兩人並首次發生關係,並在懷孕後結婚。郭男委任律師認爲,陳女與檢方皆以臨牀婦產科推算預產期方式,將預產日往回推280天(即妊娠週數),認爲精卵着牀應在98年2月20日迄3月4日之間,因此咬定郭男通姦生女。
律師認爲,月經後有所謂「安全期」,妊娠週數應扣掉前14天女性沒排卵的日期,實際僅有266天;賴女稱懷孕前的最後一次月事來潮是98年2月20日左右,當年2月只有28天,加上排卵所需的14天,推算在3月5日左右纔會排卵,2人在3月6日發生性行爲,當然有可能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