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前司法部長 傅政華收賄判死緩
大陸前司法部長傅政華受賄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中新社)
中共20大前,大陸對幾個反貪大案陸續宣判,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公開宣判前司法部長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傅政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同時,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傅政華有期徒刑14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1.17億餘元人民幣。
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法院認爲,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惟鑑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決定在其死緩執行2年期滿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傅政華被當局指控爲前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集團的成員,昨日另一成員,前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僞造身分證件一案宣判,亦被判處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