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長收賄48.4億遭判死刑 「呂梁教父」張中生不能死緩

張中生接受審判。(圖/翻攝央視)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因貪污10.4億人民幣(約48.4億元新臺幣)遭調查及審判。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8日一審宣判,張中生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新華社》報導,張中生1997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4億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摺合人民幣共計1.3億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元。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做出一審判決,張中生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判決,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爲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