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控制非金融企業 《意見》提出合理調整比重
▲國務院出臺《意見》,要求「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圖/翻攝自新京報)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國務院8日發佈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同時規範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准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根據《意見》的說法,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意見》表示,要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爲導向,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對於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等問題,《意見》強調,推動國有金融機構迴歸本源、專注主業。其中要求,規範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
《意見》裡面寫道,規範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准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各級財政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另外「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等要求,提出「有進有退、有所爲有所不爲,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
此前根據中央匯金公司公佈的資訊,由匯金公司持有並代表出資人的國有金融資本爲2.4萬億元,國有金融資本大約爲4萬億至5萬億元,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佔全部金融資本的比重爲60%至70%。
《意見》還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針對性措施做了劃分,具體來看對於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於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
對於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於處於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
最後《意見》還指出,科學界定出資人管理邊界,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