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遺址保護利用的中國探索
大遺址承載着豐富的科學信息、歷史記憶、文化精神和社會認同,其自身價值意義的重要性和豐富性,決定了大遺址利用工作的包容性、多元性和複雜性
從舊石器時代的泥河灣遺址羣到周口店遺址,從紅山文化的牛河梁遺址到2019年成爲世界遺產的良渚遺址,從石峁遺址、陶寺遺址到二里頭遺址,從2006年成爲世界文化遺產的殷墟到橫空出世的三星堆遺址,還有長城、絲綢之路、大運河、萬里茶路等線性遺產所經過的衆多遺址……這些類型不同、時空不同、價值多元的歷史遺存都可被稱爲“大遺址”,它們是人類歷史在中華大地遺存的最醒目的文明,如何保護與利用,表面是技術問題,實質是文化觀的問題。
1997年,由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使用了“大型古文化遺址”的提法。自2005年開始,國家文物局相繼公佈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遺址保護專項規劃,並建立了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每五年編制專項規劃時,項目庫曾有所調整,但總體保持了穩定性和延續性。以150處各時期的大遺址爲支撐,已經累計評定公佈36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67處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其中11處大遺址已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大遺址”概念得到普遍認可,成爲文物保護利用的重中之重,在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增強中華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等方面,作用日益彰顯。
大遺址的保護利用情況複雜、水平參差不齊。一些大遺址還存在考古研究滯後、價值提煉不足、利用策略偏差、展示體系欠缺,甚至盲目建設、過度開發等問題。今年8月,國家文物局印發了《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對大遺址保護利用具有引領意義。
做好大遺址利用是爲了更好地促進和引領文物保護與傳承。在利用過程中,始終要強調落實管理責任、確保文物安全。《導則》特別明確了直接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規定了出現文物安全、人員安全和威脅大遺址價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方面的禁止性要求,避免重利用、輕管理、輕保護。目前的大遺址利用仍處於起步階段,明確管理主體和管理責任尤其重要。《導則》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明確“直接責任主體”及其職責作爲大遺址利用的前提性要求,並鼓勵各地研究和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文物補償機制、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導則》第一次明確地把大遺址利用分爲“價值利用”和“相容使用”兩類,並強調主要應以價值利用方式爲主。所謂大遺址價值利用是指基於文物本體、文物環境、出土文物,以及價值內涵和相關信息資源等開展的利用活動。而相容使用是指依託文物所在區域的土地、生態資源等開展的利用活動。
一些大遺址處於城市中心,應充分考慮城鎮發展需求,承擔城鎮公共綠地或公共文化服務功能,通過考古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城市公園綠地、步道以及特定環境景觀、建築或設施等,促進大遺址融入當代生活,成爲特色公共文化空間。鼓勵以大遺址爲核心整合周邊環境資源,結合城市更新、舊城改造、文化形象提升等,圍繞大遺址價值內涵開展規劃與設計,發展遺產旅遊和創意產品研發等,形成區域帶動的增長點,促進城鎮歷史文脈傳承。
一些還在進行考古的大遺址,應以現狀保護爲主,做好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環境改善等基礎性工作,輔以小規模陳列館或適當的文物本體展示。在交通可達性好、周邊資源豐富、地方發展水平較高、財政保障條件較好時,可建設遺址博物館、考古工作站等設施,作爲大遺址考古、科研、保護和展示工作平臺。
並非所有的大遺址都可以利用。也就是說,大遺址首先要做好保護,做到文物保存現狀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其次要有明確的大遺址保護利用的專門管理機構,權責清晰,能夠切實履行對保護利用的監管職責。必須先期公佈文物保護規劃,或者文物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已公佈執行,保護、展示有規可循。最重要的是,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並已編制中長期考古研究工作計劃。
對於大遺址依然要堅持最小干預原則,建設項目應按照文物保護規劃科學選址,避讓文物密集分佈區域,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不得影響文物本體安全、文物價值和景觀環境。景觀綠化和環境整治項目應突出歷史氛圍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規模人工造景。
大遺址承載着豐富的科學信息、歷史記憶、文化精神和社會認同,其自身價值意義的重要性和豐富性,決定了大遺址利用工作的包容性、多元性和複雜性。只有將大遺址的價值載體與意義積極融入當代生活,不斷豐富內容、提升品質、服務民生,才能促進文物事業走向更加開放、包容的永續保護利用之路。(作者曹兵武爲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總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