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拒黎智英保釋被恐嚇 這位特首委任指定法官是誰
(原標題:法官拒絕黎智英保釋後被恐嚇,這位特首委任的指定法官是誰?)
據港媒報道,負責黎智英案的總裁判官蘇惠德12月4日9時接到恐嚇電話。來電者聲音爲男性,稱要炸死其妻女,說出恐嚇言論後便掛斷電話。
△蘇惠德
今年8月,黎智英與其2名兒子及壹傳媒多名高層等共10人,分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欺詐或煽動意圖罪,被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
12月2日,黎智英到警署報到期間被警方再落案起訴欺詐罪名,12月3日由警車押送往西九龍法院提堂。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負責審理該案件的總裁判官正是蘇惠德,他拒絕了黎智英保釋。
拒絕“港獨”分子保釋
蘇惠德出生於1972年,1996年於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1997年取得法學專業證書並獲大律師資格,1998年起私人執業,2009年被委任爲香港裁判法院常任裁判官,2017年獲晉升爲主任裁判官。
2020年1月3日,蘇惠德被委任爲總裁判官。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補充一下知識點。
香港地區針對刑事審判所專設裁判法院,裁判官特指在裁判法院從事審判的法官。
蘇惠德曾審理過多宗備受關注的案件。
2016年2月,香港發生旺角暴亂。參與其中的“港獨”組織“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控襲警和拒捕,於當年10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這是旺角暴亂中首宗被定罪個案,裁判官便是蘇惠德。當時,被告欲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蘇惠德拒絕。
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非法集會期間,一名時年15歲的中學生被警方搜出了一把經改裝的雨傘、登山杖及一支鐳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搜出的裝備
當年11月,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的蘇惠德認爲,鐳射筆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將首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爲“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涉事少年所有罪名成立。
據港媒報道,在上述判決公佈後,有暴徒不斷在法庭內外叫囂咒罵和恐嚇,揚言要去購買大威力的鐳射筆,用行動“制裁”蘇惠德。
國安法指定法官
在今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正式實施之後,蘇惠德的名字爲更多人所知。
7月1日,香港23歲男子唐英傑於灣仔駕駛插有“港獨”口號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方防線,撞倒數名警察,當場被警方制服拘捕。
事後,唐英傑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爲國安法實施後首名被檢控人士。
△唐英傑
7月3日,香港特區政府發佈消息,特首林鄭月娥已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6位裁判官爲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蘇惠德就是由特首委任、負責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6名法官之一。
7月6日,唐英傑被解往法庭提訊,案件由蘇惠德審理。蘇惠德在法庭上回應辯方律師查詢時,確認已收到聘書。他引用香港國安法拒絕唐英傑的保釋申請,下令還押。
今年8月,黎智英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等罪名被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其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也被警方封鎖搜查。
據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的高級督察透露,有關搜查手令正是由蘇惠德簽發批出。
12月2日,黎智英等人到警署報到期間被警方再落案起訴欺詐罪名,黎智英還在旺角警署被通宵扣查。12月3日,黎智英由警車押送往西九龍法院提堂。
負責審理該案件的總裁判官蘇惠德宣佈,將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審,黎智英不準保釋,還押監房看管。
△黎智英押抵荔枝角收押所
“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
今年1月,蘇惠德的手機號碼、住址、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被人上傳到了Telegram頻道某個羣組內,他的官方照片及審理的案件詳情也都被列出。
直到12月4日,蘇惠德接到恐嚇來電,認爲事態嚴重,決定報警。
目前,事件已由警方跟進。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香港律政司已於今年10月30日取得高院臨時禁制令,禁止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人的“起底”行爲。
當時負責的高院法官高浩文發現禁制令生效之後,“起底”及滋擾行爲依然持續不斷,批准律政司申請,延長該禁制令,直至案件審訊或法庭另有頒令爲止。
在蘇惠德被恐嚇事件之後,香港司法機構發言人應詢表示對此類事件的高度關注。
發言人還重申,法官及司法人員依法處理案件,確保司法公正,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如對判決或判刑不滿意,有上訴機制處理。
聲明表示,司法人員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惡意恐嚇會傷害其家庭成員,以企圖影響法庭的裁判,特區政府以至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絕對不會姑息這種違法暴戾的行爲,警方必定嚴正執法,務求將不法分子儘早緝拿歸案,確保社會安寧。
聲明還提到,對於近日法庭的裁決遭受本地以至海外社會的無理批評,律政司強烈呼籲社會上所有人士必須停止以任何手段攻擊司法制度,有關行爲有可能觸犯法例以及《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清晰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
“任何人都不應該以身試法。”聲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