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身障者門票半價 立委修法未落實罰業者
現行「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和身心障礙者可享門票半價的優惠,不過日前臺北市政府稽查卻發現,有電影業者未依規定給予優待,而且目前僅能道德勸說。立委李昆澤10日表示,他將在本會期提案修法,對於違規業者將開罰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的罰鍰並公告。
李昆澤表示,在這則新聞後,許多民衆紛紛反應類似情形,甚至只讓老人換購買學生票或軍警優待票,距離法律規定的半價「差很大」,可見這不僅在臺北市發生而已,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衆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爲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李昆澤強調,現行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的規定,雖然法律規定是『應』,具有強制性規範,卻因爲沒有罰則規定,業者即使沒有遵守,主管機關也無法可罰,實務上形成一種道德性規範,這現象是立法疏漏造成的。
此外,李昆澤覺得不可思議的是,有關半價優惠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是在民國86年修法時增訂的,而老人福利法中的規定更是早在民國69年時立法之初就已訂定,這兩項法令規定皆已行之有年,身爲法令主管機關的內政部,這麼多年來都沒有發現實際上的問題。
爲了將「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應給予半價優惠規定中的疏漏加以修正,李昆澤將進行修法,針對未提供半價優待的業者將科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的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如此才能夠真正達到保障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