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一教師猥褻多名女學生獲刑
被告人趙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於江蘇省灌雲縣,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灌雲縣魯河中學教師,住江蘇省灌雲縣。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罪於2020年1月16日被灌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2月19日經灌雲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雲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灌雲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江,江蘇蘇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武,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灌雲縣人民檢察院以灌檢四部刑訴〔20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明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於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灌雲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明及其辯護人王**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灌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明系灌雲縣魯某中學教務主任、物理老師,2019年9月份以來任九(三)班主任。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趙明多次利用其職務便利,在該校校園、教室、宿舍、辦公場所等處,對該校多名女生採用拍屁股、觸摸胸部、大腿、肚子、手等方式實施猥褻,造成不良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強制猥褻
1、2020年1月13日晚9點多鐘,被告人趙明酒後至灌雲縣魯某中學九(三)班女生宿舍1樓3號房間,當衆拍打被害人徐某(2004年10月31日出生)屁股。
2、2020年1月13日晚9點多鐘,被告人趙明酒後至灌雲縣魯某中學九(三)班女生宿舍1樓3號房間,將被害人魏某甲(2005年3月28日出生)帶至九(三)班教室內,將魏某甲強行拉坐在自己腿上,將手伸進魏某甲衣服裡從背向腰部撫摸,並採取親臉以及拍屁股的方式對魏某甲進行猥褻。
3、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明在灌雲縣魯某中學校園內,在與九(三)班女生李某甲(2005年3月12日出生)同行過程中摟抱李某甲肩膀,並趁機用手觸摸李某甲胸部。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明在灌雲縣魯某中學辦公室,趁九(三)班女生徐某某(2005年3月1日出生)還其手機時,用手撫摸徐某某手背。
二、猥褻兒童罪
2018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明在學生宿舍熄燈後進入該校初二女生24號宿舍,公然將手伸進被害人邱某(2005年8月2日出生)、劉某(2005年10月24日出生)的被子裡,用手摸邱某大腿和肚子,摸劉某大腿。後被告人趙明又將邱某、劉某帶到宿舍樓下,在談話過程中趁機摟抱二人肩膀。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趙明利用教師身份,在校園內多次強制猥褻多名未成年人和不滿14週歲的兒童,其中部分猥褻行爲系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違背職業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可以適用從業禁止。建議對被告人趙明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三年六個月。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培訓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相關職業。
被告人趙明辯稱,因爲魏某甲考試作弊,1月13日晚我到宿舍喊魏某甲到辦公室處理的,時間很短,我就打了一下魏某甲的腰部和屁股,其他地方沒碰過。其次9月份說我到初二女生宿舍,我根本就沒有帶過初二學生,我只帶初三學生。我認爲老師和學生之間拍拍手、拍屁股不構成猥褻,我是關心學生的。我認爲我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王**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趙明的行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理由:一、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制猥褻罪中第1、3、4起犯罪事實,無法上升到刑事犯罪範疇,辯護人認爲趙明的1、3、4起行爲應屬於道德調整範疇,趙明對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對學生肢體或肉體接觸是正常的,是對學生的關懷或關愛;證據中相關受害人對案件情節進行的陳述,是直接證據,但對於證人所做的筆錄,因證人沒有在案發現場,只是事後聽說,故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明顯下降,同時趙明對該證據不予認可。對起訴書中“強制猥褻”中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實中,趙明稱其並未在2020年1月17日訊問時做供述該筆錄的內容,該內容與其供述內容不一樣,因其未佩戴眼鏡,並未對筆錄進行校對和更正。該筆錄是以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取得,作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故不應該作爲定案證據。二、趙明不構成猥褻兒童罪,因爲邱某和劉某在公安機關陳述前後矛盾,作案時間一會說是2019年,一會說是2018年,證人證言不真實。綜上,辯護人認爲趙明不具有犯罪主客觀要件,其行爲本身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後果,不應認定其有罪。
經審理查明:
一、強制猥褻
1、2020年1月13日晚9點多鐘,被告人趙明酒後至灌雲縣魯某中學九(三)班女生宿舍1樓3號房間,當衆拍打被害人徐某(2004年10月31日出生)屁股。
2、2020年1月13日晚9點多鐘,被告人趙明酒後至灌雲縣魯某中學九(三)班女生宿舍1樓3號房間,將被害人魏某甲(2005年3月28日出生)帶至九(三)班教室內,將魏某甲強行拉坐在自己腿上,將手伸進魏某甲衣服裡從背向腰部撫摸,並採取親臉以及拍屁股的方式對魏某甲進行猥褻。
3、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明在灌雲縣魯某中學校園內,在與九(三)班女生李某甲(2005年3月12日出生)同行過程中摟抱李某甲肩膀,並趁機用手觸摸李某甲胸部。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明在灌雲縣魯某中學辦公室,趁九(三)班女生徐某某(2005年3月1日出生)還其手機時,用手撫摸徐某某手背。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趙明供述與辯解
證明:因爲魏某甲考試作弊,其很生氣,2020年1月13日晚上9點20多其把魏某甲從學生宿舍帶到九(三)班教室批評她的,用手拍了她屁股兩下。當時大概在9點半左右,當時熄燈了,當晚期末考試結束了,其和教育系統的老師吃飯喝酒的,當天喝了有半斤多的白酒,其吃過飯喝過酒就去學校查寢的,其當時到女生宿舍樓,先去東面的2號宿舍,後去西邊的3號宿舍,其在3號宿舍查完之後,當時其看到魏某甲在宿舍,其突然想起來晚上飯局上高娟娟老師跟其反映期末考魏某甲作弊被高娟娟逮到的,其覺得面子上很過不去。其當時就想把魏某甲喊出來好好教育教育。其就在3號寢室門口喊:“魏某甲你出來。”魏某甲出來之後其就說:“你知道老師喊你幹嘛的?”魏某甲沒說話,其就說你跟其走。然後其就帶她走有200米到自己班(初三三班)教室,到教室之後其就坐在講臺前面的椅子上,魏某甲站在其面前,距離有50公分,當時已經熄燈了,其也沒開燈。其就問魏某甲:“魏某甲老師喊你幹嘛的?你知不知道?”魏某甲說不知道,其就說她作弊的事情的,其還和她聊了聊她媽給她下的目標,魏某甲就解釋說她媽要她考年級50名,她才作弊的,其就教育她的,然後教育幾句之後,當時黑燈瞎火的,其又喝點酒,其看着魏某甲,我平時就比較疼愛她,當時其有點上頭,就有點想法了,其感覺自己能掌控一切,其就想把魏某甲拖過來親親摸摸,但是其膽子比較小,其就一步一步試探,看她會不會反抗。其就說:“知道錯了包,來坐在老師腿上給老師打兩下屁股。”其看她不說話,就伸右手把她拉過來,其就伸右手把她上衣掀起來,拍了魏某甲左邊屁股兩下,當時其拍過第二下之後其手就留在她屁股上,她被其打兩下屁股也沒說話,其就進一步把右手通過她上衣往裡面伸,其就伸手把她拽到其腿上來了,就回頭和其說:“老師你幹什麼的?”其當時給她嚇一跳,當時其頭腦突然清醒了,當時魏某甲想走的,正好其兒子又打電話問其在哪,其說馬上就回家,當時魏某甲就跑了,其電話掛了之後,其就出教室了。
出教室之後,其當時就害怕的,怕她受刺激,萬一自殺就坑的了,魏某甲當時還在往寢室路上,其就把她喊過來,帶她去學校簽到室,到裡面之後,其就向她道歉的,說老師一時糊塗,說過之後其看魏某甲心情還行,感覺不會出事了,其就把她送回寢室。等到第二天,其怕再出岔子,其又把魏某甲喊到教務處,跟她說老師是關心她的,然後其就跟她承諾如果學習上有什麼困難就來找其,言外之意就是這個事情就不要再提了,當時其還跟魏某甲拉鉤,相互承諾的。等到上午第一節課時候,魏某甲媽媽來把魏某甲帶回家了,其下課就打電話給魏某甲媽媽的,她就說其做這個事不對。後來其心裡就有點慌了,其晚上就找王某丙校長去她家看看能不能私了,但是他們家沒答應,說要報警,後來其就被派出所人帶過來了。
其平時比較喜歡小女孩,就會做一些親暱的行爲,其經常會打學生屁股,其自己通過這些行爲,內心會有點滿足感,自己覺得對孩子有鼓勵作用。其能想起來的,基本就是在學校小閣樓,張某甲、楊某甲、徐某、韓某某、陳某某類似這些成績稍微不太好的學生,其會帶他們補補課,補課結束的時候,其會對其中的學生拉手拽過來,對他們屁股打兩下摸兩下的情況都有,但是其確實記不太清了,學生說的應該都屬實,不會撒謊的,其也承認會做這些事,其自己做這些事會內心比較滿足,其次其覺得對他們是一種鼓勵。有人說其一個老頭子好色,其兒子也說過的,後來其就慢慢改的。
有的女學生表現好,其就會對學生說:“我要拍你屁股一下”,實際上沒有拍。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徐某陳述,證明:其宿舍是在女生宿舍區1樓3號房間。2020年1月13日晚上9點多的時候下晚自習之後,其就回到了宿舍,過了沒多長時間,其班主任趙明先是在隔壁宿舍,之後趙明就到了其宿舍,其當時和宿舍幾個舍友一起聊天的時候談到了學習成績,就說我們班有個人是年級第二名,其就說爲班主任爭光了,這時候其就想起來出宿舍有點事情就往外出去的,但是其手腕一下子就被班主任趙明拽住了,就沒給其出去,其當時就下意識的身體蹲了下去,身體有點往後傾,趙明就對其說“你怎麼沒有爲我爭光的?”,說這個話的時候趙明就彎下腰用另一隻手拍其屁股兩下,然後其就站起來到了宿舍門口那裡。其平時在學校裡會聽到有同學說趙明不着調,會對女生做一些不雅的事情,口碑不怎麼樣。
其在上初三之前其也不認識趙明,後來到初三的時候趙明是其班主任,我記得當時初三剛開學不久,有一次我去食堂吃飯,趙明從後面走上來想和其說話的,這時突然有個同學叫其,其就回頭的,趙明就走了。事後,那個同學告訴其說趙明當時想摸其屁股的,還問我怎麼跟趙明走一塊的,他好色,要離他遠一點,後來其就對趙明有防備了。就其自己看到的情況來說,趙明這個人只要有機會就會對女生動手動腳的,有一次其看到有個女同學做操不標準,趙明就直接把一隻手放在女生的後背上,另一隻手放在女生的小腿肚上。
2、被害人魏某甲陳述,證明:2020年1月23日晚上下晚自習後,其回到女生寢室的,看到其班主任物理老師趙明從旁邊的寢室到其寢室,他進來後坐在其牀上,然後在其宿舍裡有說有笑的,他在說笑的過程中還打了徐某的屁股一下,後來他對我說我這次考試沒考好,然後就把其喊到他自己的辦公室。到了辦公室以後,他就和其閒聊起來,他還說老師很喜歡你。後來老師又叫其去教室,其問去教室幹嘛,老師說去教室裡查看看有沒有學生帶手機的,然後其就跟着去了。到了教室以後,其就準備去開燈的,趙明說不用開燈。然後他就坐在教室前門旁邊的凳子上,然後趙明就叫其坐在他腿上,其說其有潔癖不坐別人的腿上,然後我們就這個問題說了好幾分鐘,沒有談攏,後來趙明就把其拽到他的腿上坐的。一邊跟其說成績一邊把手伸進其上衣裡,他的手最先靠到的是其的後背然後摸到其的右腰,然後他的頭又靠近了,在我的左臉上親了一口,然後其就反抗起來的,然後他就又和其說話的,意思是還是想讓其坐在他的腿上,後來他又把其拽到他的腿上,然後他又拿手摸其的大腿上側,然後其就又站起來躲開了。趙明又跟其說了一些關於學習上面的事情,因爲他說話的聲音越來越小,爲了聽清楚,其頭就離他更近,然後他又把其摟着的,後來其又掙脫了。後來他兒子打他電話的,問他人在哪了,他說馬上就到家了。後來又有一個好像姓吳的老師找他的,然後其藉機跟他說老師正好有人找你其也要睡覺了,然後其就往宿舍走的,路過他們簽到的那個辦公室的時候,趙明又把其喊住,讓其明天再來找他的,然後其就回寢室了。其剛到宿舍趙明又來了,他這次來是來查宿舍的,查過就走了沒有說話。回到宿舍以後,同宿舍的同學問其趙明喊其幹什麼的,其還沒來得及回答,就有人說是不是又打其屁股的,其就說是的,然後其就上牀的睡覺的,平時其睡覺和田某是各睡各的,那天其有點害怕,其就摟着她睡得,她就問道其趙明喊其出去幹什麼的,然後其就把事情的經過大概講給她聽聽的。第二天的時候,本來趙明前一天晚上是叫其去找他的,但是其沒敢去,後來在上早讀的時候他把其叫到他辦公室的,他問其喜不喜歡他,說“我昨天喝醉酒了,有沒有做出格的事情,記不得了。”
在第一次把其拉到他腿上坐的時候,他是用雙腿把其夾着的,趙明把手伸進其衣服裡時候其是起來的,其當時要回宿舍,他看着其,其沒敢回去;第二次趙明把其拉到他腿上坐的時候也是雙腿把其夾着的,意思就是不讓其走。再加上他是老師,其不敢反抗而且也反抗不了。
趙明當晚喝酒的。知道的只有其和趙明兩個人,但是回到宿舍後同學問其趙明喊其幹什麼的,還問有沒有打其屁股,因爲她們都知道趙明變態,經常打女生屁股。
3、被害人李某甲陳述,證明:其是魯某中學九年級三班學生,趙明是我們班主任。趙明在我們學校口碑不好,學生普遍對他評價不好,傳出來就是對女生做不好的事情,其記得之前有一天晚上,具體時間記不得了,趙明帶着其和魏某甲一起拿東西走在學校路上,趙明走在我們兩個人的中間,兩隻手分別摟着其和魏某甲的腰,還用手摸其的屁股,然後又用一隻手搭在其的肩上,還準備用那隻手摸其胸,但是被其用手擋住了,趙明就一直摸,就摸到其胸部了,趙明肯定是故意的,不然爲什麼走在我們兩個人中間還用手摟着腰,還用手摸其胸部,之前聽人說過趙明是這樣的人,但是其當時不相信,後來其經歷以後才知道趙明真的是這樣的人,其心理很害怕,趙明作爲我們的班主任不應該這樣。
4、被害人徐某某陳述,證明:其之前在九(三)班,待了一個月轉到九(六)班了。在九(三)班時趙明是其班主任,在那一個月裡,趙明摸過其手兩次,還想摸其屁股的。2019年9月份一天,其去趙明辦公室借他手機打電話,打完後就左手手心向上準備把手機還給他,趙明沒直接接手機,而是先用右手摸其左手手背一下,從手腕摸到手指尖,其就把手縮回去了。當時沒人看到。第二次是在九(三)班旁邊小閣樓,趙明跟其一對一講題目,其手放在書上,趙明直接在其手上摸了一下。第三次是快月考的時候其去找趙明調班,其被他說哭了,他用手從其後背往下摸,摸到腰時還想往下摸被其躲過去了。他不是安慰其的就是想摸的,安慰應該是拍拍後背。摸手其都來不及反抗。其也跟同學說過的,同學之間也說他動手動腳行爲不好。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證言,證明:其是魯某中學九年級(三)班學生,其宿舍是在女生宿舍區1樓3號房間,2020年1月13日晚上9點左右的時候,下晚自習之後我就回宿舍,過了沒多長時間其班主任趙明就到了其宿舍,當時其在洗腳就聽到趙明和其宿舍的舍友在聊天,說其同學姜旭聰考試成績很好什麼的,其還聽到說徐某給其班主任爭光了,之後不知道怎麼回事其就看到徐某蹲在地上,趙明拉着徐某,趙明彎下腰就用手打了徐某的屁股。
魏某甲什麼時候出去的其不清楚,熄燈以後其看到魏某甲不在宿舍,就問去哪裡了,當時舍友說被班主任趙明叫走了,後來我聽說是考試的時候魏某甲作弊被抓到了,趙明應該是因爲這個事情找魏某甲的。
趙明教書還是可以的,但是其聽到他會對女生做一些不雅的動作,這方面口碑比較差。之前有一次具體時間我記不得了,晚上晚自習下課的時候下雨的,其當時看到趙明沒有雨傘,其當時帶了雨傘回宿舍,經過趙明的辦公室,其記得好像是趙明說讓其和他一起打傘回去,其當時就拿着雨傘把趙明送到辦公室那邊,其打傘撐着雨傘的過程中趙明就用一隻手摟着其的肩膀,就一直持續這個動作到辦公室的。我還記得有一次,其在趙明的辦公室辦公桌和牆的位置比較窄,其兩個人經過的時候趙明用手對着其的腰上拍一下,發生在其身上的時候其會覺得有點瘮的慌,不自在。
趙明的行爲不好,會打女學生的屁股,其會說他是變態,但不敢告訴家長,一是怕家長擔心,二是怕以後老師針對。有一次想打其屁股,被其躲過去了。在初三上學期的一次訓練,魏某甲表現不好,我看到過趙明打魏某甲屁股的。他都是找點理由,其感覺他就是故意打女生屁股的。他有時候喝過酒來我們宿舍,有時候還喝過酒上課。
2、證人孫某乙證言,證明:趙明喝過酒來宿舍查寢的。趙明誇姜旭考的好爲他長臉了,趙明對徐某說你怎麼沒爲我長臉的,說話過程中趙明把徐某拉到面前打了徐某屁股一下,後來就繼續閒聊的。
宿舍滅燈以後,趙明就把魏某甲喊出去的。過了大概半小時,魏某甲回來了。當時有的人已經睡着了,還有人沒有睡着,其就問她趙明喊她幹什麼的,魏某甲沒回答。後來魏某甲就上牀睡覺的。到第二天的時候,田某跟其和徐苗苗說“魏某甲說趙明昨天晚上把她叫出去讓魏某甲坐在趙明的腿上,趙明還摟着魏某甲的”。第二天,趙明動不動就找學生出去談話,有時在上課就被喊出去了,其感覺他緊張。趙明在學校經常打女學生的屁股,還會摸女學生的手,還有摸女生的大腿。其看過也聽說過。
趙明去宿舍大部分時間在外面問人有沒有齊,但有時也會進去,喝過酒也會進來,有時還喝過酒上課。他的行爲不好,我們女生都會躲着他一點,因爲我們都知道他會打女學生的屁股以及摸女生的大腿,讓人反感。其看過王某甲幫趙明打傘的時候,趙明把王某甲摟着的,其在宿舍門口看過趙明打封鈺涵的屁股;徐某某還趙明手機的時候,趙明故意摸她手的,上面的這些都是其看過的。
3、證人楊某乙證言,證明:其學校一般都是班主任在其夜間休息的時候查房,趙明是其班主任,所以趙明晚上經常會到其宿舍查房,趙明那天晚上應該喝酒的,當時趙明說話的語氣和平時不太一樣。平時會聽同學講過,趙明會拍女生的屁股,摸女生的手。徐某和其說過,趙明打了她的屁股,當時姜旭聰還有張某乙都在場。2020年1月13日晚上,趙明先是說姜旭聰這次考試爲他長臉了,這時候正好看到徐某在旁邊,然後趙明就對徐某說你怎麼沒有給我長臉,說完這句話,趙明還在徐某的屁股上拍了一下。
2020年1月13號晚上9點左右的時候下晚自習,班主任趙明就到我們宿舍找魏某甲。其感覺趙明像喝醉了。後來魏某甲就去了趙明的辦公室,去了大概有十幾分鍾,回來以後和魏某甲玩的比較好的就問魏某甲趙明找他幹什麼,魏某甲就說“趙明喊她讓她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說她自己有潔癖沒有坐”,因爲其和魏某甲的關係不太好就沒有注意魏某甲還說了其他話,這話是魏某甲當着我們的面說的,當時魏某甲的音量比較大,所以聽見了一些,後來魏某甲就上牀睡覺的。那天晚上魏某甲是摟着田某睡覺的,第二天一早魏某甲就回家了。魏某甲當天晚上回來之後其沒有注意到魏某甲的狀態,第二天一早看見魏某甲哭了。
其聽李某甲說趙明把手搭在她的肩膀上想摸她的胸的,其還聽別人說趙明喝過酒後行爲會不好。
4、證人王某乙證言,證明:2020年1月14號早上,其對象魏某乙打電話跟其說:“你手機怎麼打不通的,你去學校看看魏某甲哭是什麼情況,她說她不想念書了,說她們老師趙明對她動手動腳的,你趕緊去看看。”然後其就直接去魏某甲他們學校的。到了學校以後,其就去九(三)班門口把魏某甲喊出來,魏某甲剛看到其就哭了。然後其一邊安慰她一邊把她帶到學校外面的車子上,問她到底是怎麼回事,魏某甲就跟其說昨天晚上也就是2020年1月13號晚上,趙明在其女生宿舍裡把魏某甲喊到辦公室,在辦公室裡,趙明對魏某甲說了些關於學習的事情,還說要幫魏某甲偷偷的辦理休學手續,不要跟家長說,這樣子就可以再讀一年,趙明再偷偷的幫他輔導,這樣魏某甲就可以考上好的高中了。在辦公室的時候,趙明就開始對魏某甲有些動手動腳了,在魏某甲的手臂上摸了幾下,還叫魏某甲趴在那裡讓他打屁股,魏某甲沒有同意,魏某甲跟他說天不早要回宿舍了,趙明沒有同意,趙明就叫魏某甲跟他去教室,魏某甲以爲是跟他去教室查手機的,魏某甲就跟着趙明去教室了。到了教室以後,魏某甲就要去開燈,趙明不讓開,魏某甲說不開燈怎麼檢查手機,趙明說不用開,他就搬了把凳子到教室門口坐着的,然後趙明就叫魏某甲站到他旁邊,還對魏某甲說老師喜歡她,還問魏某甲喜不喜歡老師,魏某甲沒有回答。趙明叫魏某甲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說她有潔癖不坐,然後趙明就拉魏某甲讓她坐在趙明的腿上,趙明就開始對魏某甲動手動腳的,趙明用手摸魏某甲的膀子,摸過以後還把手伸到魏某甲的衣服裡面從後背摸到腰的,趙明還摸魏某甲大腿的還親了魏某甲的臉,趙明是用雙腿把魏某甲夾着的,目的是不讓魏某甲離開,但是魏某甲因爲被趙明摸了,然後就掙脫站起來了。趙明看魏某甲站起來還說你不相信我啊,魏某甲要回宿舍,趙明沒有允許,然後趙明又把魏某甲拉到他腿上坐着的,還是用腿夾着的。還是對魏某甲動手動腳的,魏某甲掙脫沒有掙脫開來,後來就有人打電話給趙明,沒過一會又有人打他電話的。魏某甲就一直說要回宿舍,天不早了,然後趙明還和魏某甲說了一些話,然後他們就一起下樓離開宿舍的,到一樓的哪個辦公室趙明又喊魏某甲說了幾句話,還對魏某甲說明早上早讀的時候來辦公室找趙明,魏某甲這才撈到回宿舍睡覺。第二天的時候,魏某甲沒敢去趙明的辦公室,然後趙明去教室裡喊魏某甲的,在辦公室裡對魏某甲說“老師昨晚有沒有對你做出格過分的事情,老師記不得了”。魏某甲沒有回答就回教室去了。然後其就把魏某甲帶回家了。
5、證人魏某乙證言,證明:2020年1月14日早上7點左右,其女兒魏某甲打電話給其,一邊哭一邊和其說“爸爸我不想念書了”,其就問魏某甲爲什麼這麼說,魏某甲就是哭,不告訴其發生了什麼,在其的再三追問下,魏某甲才告訴其說她被老師欺負了,魏某甲哭着和其說“趙老師昨天晚上下晚自習後幫我叫到教室裡,用手摸我的”。因爲其是孩子父親,考慮到女兒年紀不小了,其就沒好繼續往下問,其打電話聯繫孩子母親,讓孩子母親和女兒溝通,讓王某乙將魏某甲先接回家,接着其打電話給魯某中學王校長,和他反映這個情況。一直到晚上23時,和其孩子魏某甲瞭解情況後纔打的110報警。趙明他兒子通過多方關係聯繫我,意思是想和我們私下調解。
1月14日,魏某甲和其打電話時就一直哭,狀態很差。晚上其回家後,看到孩子時,魏某甲給其感覺有點癡癡傻傻的,在家一直哭,就喝點湯,不肯吃飯。一直到現在,孩子精神狀態才稍微好一些,但是其怕孩子精神狀態反覆,所以不敢再讓她接觸到這件事情,就怕對孩子精神影響不好。
6、證人王某丙證言,證明:2020年1月14號,當時趙明找到其說昨天晚上,在他自己班級的教室裡扇了一個學生,然後今早學生被家長帶走了,想找其看看這件事情怎麼處理,看看好不好協調。然後其讓他去賠禮道歉。當時其還問他有沒有其他情況,趙明說沒有。後來不是中午就是下午的時候,魏某甲的父親就打電話聯繫其的,在電話裡跟其說:“你們學校的趙明老師,道德敗壞,我對他還是不差的,還請他吃飯還送茶葉給他,我到現在還沒有收到趙明的任何一句道歉的話,王校長我要找你談一談。”然後我們就約了個時間,一起碰個面好好談談。然後其就聯繫趙明怎麼沒有去人家賠禮道歉的,趙明說他去不好,去了就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意思了。然後晚上10點40左右的時候,其在楊集和魏某甲的父母碰面的,魏某甲的父母雖然沒有明說,但是意思就是說趙明對他的女兒動手動腳的,這事之前他們就開始懷疑了。後來其就跟他說這件事依法處理,其可以幫他調出魯某中學,但是無權開除他,一切交給警察處理。然後他們當着其的面就報警。第二天趙明就和他的對象還有他小妹一起到其辦公室找其的,他始終沒有承認猥褻魏某甲。
事情發生以後,其和孫運平(原魯某中學校長)談論過趙明事情的,他跟我說趙明以前就有這樣的壞習慣。2020年1月22日,我們學校韓小東發微信給其看他和學生的聊天記錄,對話的內容就是講趙明會補課,品行不好,在學生中的口碑不好,會對女學生動手動腳。
其學校的規定是晚上下晚自習以後,所有的班主任還有分管校長、政教主任一起到學生宿舍檢查,各查各的,但是不允許男教師進入女生的宿舍查寢,只能在門口,不論班主任是男女,都要去寢室檢查。上班期間老師不允許喝酒。
7、證人田某證言,證明:2020年1月13日晚上9點左右的時候下晚自習之後其就回到了宿舍,然後我們班的班主任趙明就到我們宿舍的,當時其和魏某甲一起從小店出來回宿舍的,趙明就對魏某甲說魏某甲你出來一下,事後其才知道在其沒到宿舍的時候趙明就在找魏某甲,還讓人看到魏某甲的話告訴魏某甲趙明在找她。趙明當時喝酒的,其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後來魏某甲和趙明走了有將近二十分鐘,回來以後其當時還沒有睡着的人就問魏某甲趙明找他幹什麼,魏某甲就說“趙明喊她讓她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說她自己有潔癖沒有坐,後來趙明打了魏某甲的屁股十幾下”,這話是魏某甲當着其的面說的,後來魏某甲就上牀睡覺的,她是摟着其睡覺的,其能感覺到她在害怕,因爲她平時睡覺是不會摟其的。魏某甲說“趙明讓她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沒有答應說她有潔癖不坐在別人的腿上,但是趙明還是再三說讓魏某甲坐在他的腿上,後來趙明就直接把魏某甲拉到他的腿上,然後趙明先是摸她的大腿,還把手伸進她的上衣裡,後來就是被魏某甲掙開了。後來還說了趙明還打她屁股的”。當天其能感受到魏某甲害怕,第二天的狀態也不好,魏某甲還打電話給他爸說她不念了。趙明事後找其好幾次,兩次問魏某甲爲什麼回家,第三次讓其帶他去魏某甲家。那天他還找其他人談話的。其聽別人說過趙明會拍女生的屁股,摸女生手。
8、證人吉某證言,證明:2020年1月14日上午,趙明找其、李某甲、張某乙一起去他的辦公室,起先是對其說他怎麼怎麼好,後來趙明就說魏某甲的父母過會可能要來鬧事,讓我們幫他說好話,他說話的時候很緊張,其從來沒見過他這麼慌,其一開始不知道他爲什麼這麼說,其就答應的,後來其離開的時候才問李某甲、張某乙究竟是什麼情況,後來李某甲告訴我魏某甲事情,其才恍然大悟。
趙明經常會來其宿舍,他都是直接進宿舍的,我們宿舍在魏某甲宿舍的隔壁,趙明在其宿舍裡都是閒聊,還會對學生說你沒被老師霍了(就是拍屁股的意思)。趙明人品不行,經常拍女生屁股,男生找他說話的話,他就很嚴肅,女生把他圍起來說話的話,他就會高興,同學都說是變態,曾經有留級下來的學生還對其說過要注意趙明,他會拍女生屁股,會亂摸。其看過趙明在教室裡拍過他人的屁股,還有一次其在樓梯的時候,看到過有個被趙明補過課的女生被趙明拍了下屁股,那個女的還說老師別碰我,趙明還說不喜歡老師了啊。
9、證人張某乙證言,證明:趙明還沒有來其宿舍其就睡着了,後面的事情是第二天李某甲告訴其的,她跟其講“魏某甲昨天晚上被趙明喊出去的,說趙明讓魏某甲坐在他的腿上”。後面她就沒有跟其多說,但是其知道趙明這個人喜歡對女生動手動腳的,所以李某甲不跟其說其也能想到趙明對魏某甲動手動腳的。其老早就知道趙明經常對女生動手動腳,夏天會把女生喊到小閣樓,以補課名義摸女生手和屁股,冬天會把人帶到教務處辦公室,也是動手動腳。
第二天中午的時候,趙明找其、李某甲、吉某去教務處找他的,趙明對其說魏某甲的父母要來學校裡找他麻煩了,讓其幫他說好話,保護好他,後來他還找其他人也幫他說好話的,其能感覺到他那兩天很緊張,情緒和往常不一樣。大家都知道趙明會對女生動手動腳的,行爲非常不好,其都背地裡說他是個變態,心裡害怕單獨被他喊到辦公室。其印象中他打過其兩次屁股。
二、猥褻兒童罪
2018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明在學生宿舍熄燈後進入該校初二女生24號宿舍,公然將手伸進被害人邱某(2005年8月2日出生)、劉某(2005年10月24日出生)的被子裡,用手摸邱某大腿和肚子,摸劉某大腿。後被告人趙明又將邱某、劉某帶到宿舍樓下,在談話過程中趁機摟抱二人肩膀。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趙明供述與辯解
證明:其平時比較喜歡小女孩,就會做一些親暱的行爲,其經常會打學生屁股,其自己通過這些行爲,內心會有點滿足感,自己覺得對孩子有鼓勵作用。其能想起來的,基本就是在學校小閣樓,張某甲、楊某甲、徐某、韓某某、陳某某類似這些成績稍微不太好的學生,其會帶他們補補課,補課結束的時候,其會對其中的學生拉手拽過來,對他們屁股打兩下摸兩下的情況都有,但是其確實記不太清了,學生說的應該都屬實,不會撒謊的,其也承認會做這些事,其自己做這些事會內心比較滿足,其次其覺得對他們是一種鼓勵。有人說其一個老頭子好色,其兒子也說過的,後來其就慢慢改的。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邱某陳述,證明:初二上學期(第一次稱2019年5月份左右,第二次稱之前的記不清楚),其當時住24號宿舍,當時住不是10人就是11人。一天晚上,當時已經下晚自習宿舍都熄燈了,那天其沒有洗衣服,是其同學幫其洗的,然後她們去晾衣服,其就陪她們的,當時其就上衣穿着長袖圓領衫,下身就穿着內褲,其是站在宿舍門口看着的,這個時候其看到趙明來了,就全部往宿舍跑了,因爲其的牀離宿舍門口很遠,其就直接上了靠近門口的一張牀,當時劉某睡在上面,上牀以後其就直接鑽被窩裡了,最後一個進來的人沒有把門鎖起來,就是把門一帶,沒過一會趙明都沒有敲門就推門進來了,趙明先在宿舍裡看了看,然後就直接坐到其睡的那張牀上面了,他一邊說話一邊把手伸進其被窩裡的,他先是右手直接放在其的右大腿上側,他剛把手放在其的腿上其就拿手去扳他手的,想把他手推開,他的手在其的大腿上停留了幾秒鐘,當時他手放在其腿上的時候其就對旁邊的劉某說的,但是不知道是聲音小還是劉某不敢,她沒有幫我扳。後來趙明又把手放在其的肚子上,因爲其當時進被窩比較急,衣服皺起來了,沒有把肚子遮住,趙明的右手就放在其肚子上了,其又繼續扳趙明的手,趙明的手在其的肚子上放了一會,這個時候他的手才被其推開,趙明接着就站起來了,先是讓我們穿衣服跟他出去一趟,在樓梯口趙明和我們說話,內容忘記了,後來趙明又把我們帶到樓下,當時其是在趙明的左邊,劉某在趙明的右邊,趙明叫我們坐下後就把我們摟着的,他手是搭在我們的肩膀上的,其把他手推開後就坐在他們後邊的,趙明就和劉某說話的,其就對趙明說其回宿舍,趙明說不許回,其說爲什麼不給回,趙明說現在給你們回去你們也不睡覺,就在說話的時候,我們又被趙明帶到辦公室了,當時辦公室裡還有其他老師在,趙明就告狀的,說我們沒有睡覺,說完以後我們就回宿舍了。趙明先是摸其的腿,然後又摸其肚子,都是直接靠到其皮膚上的,兩次加起來十幾秒吧,其反抗的,其是用手把趙明的手扳開的,趙明還會摟我們脖子。
其沒看到趙明摸劉某,因爲趙明手被被子遮住了。但是劉某第二天告訴其趙明也摸她的。當晚回宿舍有人問,我們說沒摸。第二天我們宿舍又問其和劉某趙明摸你們的吧,我就反問他們的你們沒看到的,當時劉某怎麼說的其記不清,劉某就是告訴其趙明摸她的。
2、被害人劉某陳述,證明:應該是初二上學期剛開學的時候(第二次陳述),其當時在初二(四)班,初一初二女生一棟樓,初三女生一棟樓。其住24號宿舍,我們宿舍當時住11個人。當時天氣不是很冷,蓋得被子也不厚,白天穿的衣服也就裡面一件襯衫外面一件小外套,具體時間記不得了,下晚自習後其在宿舍裡準備睡覺的,當時我們宿舍裡有人在外面晾衣服,她們看到趙明來了,就都跑進來的,邱某因爲牀離門口比較遠,就直接鑽進其被窩的,最後一個進來的人也沒有把門鎖起來,趙明就直接進來的,都沒有敲門,進來以後趙明就拿着手機照着我們的牀鋪,就對我們說剛剛是不是我們兩人在外面的,其說不是,說完趙明就坐在其牀邊了,當時其睡在裡面,邱某在中間,趙明坐在最外面,他坐下來就把手往我們的被窩裡伸的,他先是摸邱某的,具體怎麼摸的其就不知道了,趙明的手是伸到被子裡摸的,當時邱某還叫其幫她一起把趙明的手扳過去,但是其不敢就沒扳,後來趙明又把手往裡伸的,也就是摸其的腿的,當時摸的是其左側大腿上面,其當時沒有穿褲子,他手直接靠到其皮膚的,大概有十秒鐘,其沒敢反抗,(第二次稱是右側大腿,上下摩挲兩下,幾秒鐘)摸過以後趙明先讓我們穿衣服跟他出去,趙明到門外後,邱某就把門鎖起來回自己的牀上了,沒過一會兒,趙明又在門外敲門的,問我們怎麼還沒有出去,這時我們才穿衣服出去,起先是在樓梯口跟我們說話的,我們怕在樓梯口說話會被班主任事後知道,趙明就把我們帶到樓下的小花壇那坐着的,他把我們兩個並排摟着的,其當時在趙明的右邊,邱某在他的左邊,他把手臂搭在我們的肩膀上,當時其很害怕不敢反抗,眼睛是朝地上看的,邱某那邊的事情其不懂,趙明跟我們說他教過誰誰誰,都是些沒用的話,當時天有點冷了,趙明就說要把我們帶到辦公室去,我們說不去,趙明又說沒多遠,最後我們還是被趙明帶到辦公室去了,剛到辦公室的時候,裡面有個老師在學習,那個老師還問我們幹什麼的,這時候趙明才進來說我們兩人講話被他逮到了。
當晚回到宿舍,有人問我們趙明找我們幹什麼的,我們就說說話的。第二天有人在宿舍問出去趙明有沒有摸我們。其就說趙明把手放我肩上的,邱某怎麼說的我記不清了。邱某事後有沒有跟別人說這事其不清楚。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孫某丙證言,證明:其和邱某、劉某三人是舍友,都是(四)班的學生。我們當時初二,趙明管初三,不在一棟樓上,不知道他怎麼跑到我們宿舍樓的。
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差不多是晚上的十點鐘,其聽到趙明喊誰在講話,邱某就趕緊朝劉某的牀上跑的,鑽進劉某的被窩裡防止被趙明查到的,當時我們宿舍的門沒有鎖,趙明沒有敲門就直接進來的,進來後問誰講話的,我們宿舍的人說沒有講話,趙明又問誰剛剛在外面的,邱某說曬衣服的,然後趙明就坐在邱某的牀邊的,其當時是睡在對面的上牀,有的場景其看不到,有的話其也聽不到,但是其看到趙明直接就把手放到邱某的腿上的(應該是右腿),因爲被子比較小,邱某的腿有一部分在被子外面,沒有全部蓋住,邱某有沒有反抗其也沒有看到,有沒有摸劉某的腿因爲被被子蓋着其沒有看到,期間其還和趙明說話的,其問他是不是趙老師,後來趙明先出去了一會,然後又在門口把邱某她們兩人喊出去的,邱某她們兩人就出去了,這個事情隔得時間有點久,有些細節上面其記得不是很清楚,但是其可以肯定的是趙明摸邱某的腿的。
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明:其和邱某初二在(四)班,11人住一個宿舍,有一個空牀位,其倆現在都在初三(七)班。當時初二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天不冷,晚上9點以後宿舍已經熄燈了,有人在宿舍門口晾衣服,突然跑進來說趙老師來了。其住的牀靠門口在門左邊,劉某牀在門右邊,中間就隔也就一米寬的過道,邱某因爲牀位遠就鑽到劉某牀上了。過一分鐘,趙明進來,因爲人走動有聲音樓道的燈就亮了,趙明進來直接往邱某那去的,其清楚看到趙明彎腰把手伸進邱某被窩裡摸,位置是下半身,具體看不到,當時邱某用手推趙老師,但是趙明有沒有摸到劉某其就不知道了。大概幾十秒,後來趙老師就叫邱某和劉某去辦公室的,他倆穿上褲子和衣服就去的。過幾分鐘她們回來,因爲大家都知道趙明喜歡摸女學生,我們就問趙明有沒有摸他們,她們說沒有,辦公室有其他老師。第二天,邱某跟去廁所的時候對其說:“趙明這個老色鬼,昨天晚上摸我大腿。”其說其昨晚也看到了。我們宿舍幾個人都知道這個事情。因爲其和劉某不太熟就沒和她交流。
3、證人張某乙證言,證明:其老早就聽說過趙明這個人經常對女生動手動腳的,夏天的時候趙明會把女生喊道小閣樓裡,以補課做題目的名義然後對女生動手動腳的,會摸女生的手還有屁股,冬天的話就會把人帶到教務處的辦公室裡,然後也是動手動腳的。就在這個星期,其還聽說趙明在邱某的這個宿舍,他把手伸進一個女生的被子裡摸。
4、證人孫某乙證言,證明:趙明去宿舍大部分時間在外面問人有沒有齊,但有時也會進去,喝過酒也會進來,有時還喝過酒上課。他的行爲不好,我們女生都會躲着他一點,因爲我們都知道他會打女學生的屁股以及摸女生的大腿,讓人反感。我還聽說趙明把手伸進被窩裡摸(四)班同學的腿。
5、證人田某證言,證明:其聽別人說過趙明會拍女生的屁股,摸女生的手。其還聽別人說過有一次有兩個女的沒有穿褲子在被窩裡睡覺的,後來趙明把手伸進被子裡想去摸女生的胸的,沒有摸到又去摸女生的腿的,後來被女生彈開了。
6、證人金某成證言,證明:去年其教八(四)班,邱某、劉某是我們班學生,住**女生宿舍。去年趙明是初三年級主任。年級主任一般也只轉轉本年級宿舍,很少竄年級檢查,學校裡沒有竄年級檢查宿舍的規定,但老師在學校裡看到學生不遵守紀律,都會教育一下。
上述事實,還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發破案報告,證明本案發案及破案經過。
2、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趙明系被抓獲歸案。
3、工作證明,證明被告人趙明系魯某中學任教,擔任學校教務主任。
4、微信聊天記錄,吉某與韓小東聊天,提到“我們班女生好多被趙明摸過,都沒說罷了…他找我們說魏某甲家人要來鬧事了,讓我們幫他說好話。”。
5、被猥褻受害人的戶籍信息,證明被害人被侵害時的年齡情況。
對於被告人趙明提出的“魏某甲是因爲考試作弊,我就喊到辦公室處理,時間很短,後來我就打了一下腰部和屁股,老師和學生之間拍拍手、拍屁股不構成猥褻,是關心學生的行爲,我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其辯護人提出“趙明的所作所爲應屬於道德調整範疇,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趙明利用自己當老師的身份和便利,採取拍打屁股、摟抱等方式猥褻未成年女學生,其中部分被害人系未滿14週歲的兒童,導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被告人趙明的行爲超出了正常的師生之間的肢體的程度,具有明顯的猥褻性質,本案被害人、證人等與被告人趙明之間無利害關係,能夠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被告人趙明的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被告人趙明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提出“雖有相關受害人對案件情節進行的陳述,這是直接證據,但對於證人所做的筆錄,因證人沒有在案發現場,只是事後聽說,故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明顯下降,同時趙明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的主要內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提出“強制猥褻第二起犯罪事實中,趙明稱其並未在2020年1月17日詢問時做第二起犯罪的供述,其供述的事實與第二起犯罪不一致,因其未佩戴眼鏡,並未對筆錄進行校對和更正。該筆錄是以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取得,故不應該作爲定案證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訊問錄像顯示未發現偵查機關在本次訊問中存在刑訊逼供、騙供和誘供的行爲,該份證據收集程序合法,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提出“猥褻兒童罪中被害人邱某和劉某在公安機關陳述前後矛盾”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經過時間較長,被害人記憶案發時間存在誤差,屬於正常現象,雖然被害人陳述案發時間前後存在矛盾,但是對主要案件事實陳述前後基本一致,足以認定本起犯罪事實,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爲,被告人趙明作爲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利用教師的身份和便利,在校園內多次強制猥褻多名未成年人和不滿14週歲的兒童,導致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中部分猥褻行爲系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其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明犯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明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趙明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培訓、學校保安等相關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