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開車軋人”局長喊冤17年後獲無罪,申請350萬國賠
(原標題:山東威海“開車軋人”局長喊冤17年後獲無罪,申請350萬國賠)
原標題:威海“開車軋人”局長喊冤17年後獲無罪,申請350萬國賠
於方民向威海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已4個多月,該院尚未就是否賠償作出決定。在此前的2002年到2019年,他用17年時間洗清了冤屈。
2002年6月21日,威海發生一起駕車軋人事故,造成一被害人重傷。當晚途經事發路段的於方民,被認定爲嫌犯。於方民時任威海市國土局經開區分局局長,命運在他48歲這年陡然轉折。當年10月30日,於方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刑拘。2003年5月19日,威海環翠區法院一審判決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堅稱自己無罪的於方民,自此走上申訴路。
澎湃新聞梳理此案十多份裁判文書發現,此案主要定罪依據爲被害人及證人的證言,在主要證據沒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案件結論在“事實清楚”與“事實不清”之間切換多次。於方民先後五次被判決、裁定有罪,經歷過兩次發回重審、兩次再審,經最高法介入由異地法院再審後,才“一錘定音”。
2019年10月9日,濰坊中院改判於方民無罪。濰坊中院認爲,原審認定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依據除相關證人證言外,缺乏能夠鎖定於方民作案的客觀證據,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2020年7月1日,於方民向威海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金共計350萬元。11月17日,主辦法官告訴他,因爲要了解涉及該案的相關情況,所以法院作出是否國家賠償決定的期限要延長至明年1月。
國土局長被判故意殺人罪
48歲時,於方民的人生成就到達巔峰:高中畢業、村幹部出身的他,在2002年3月出任威海市國土局經開區分局局長。但僅僅過了7個月,他的命運又陡轉直下,因爲涉嫌故意殺人,他於當年10月30日被刑拘。
案件發生在2002年6月21日晚10時許,威海市北竹島村村民李英偉無故逞強攔車,結果被司機駕車從其身上碾過,造成李英偉十根肋骨骨折等。經鑑定,李英偉的傷勢構成重傷。
此後,當晚曾駕車路過事發地點的於方民成爲嫌疑人。當年10月30日,於方民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刑拘,涉嫌罪名爲故意殺人罪。同年12月7日,於方民被批捕。
威海市環翠區法院一審查明,2002年6月21日晚,於方民與李文琛、姜清清、劉雪梅、魏敏一起在威海瀛洲賓館就餐。飯後,於方民獨自駕駛墨綠色魯K90058號本田雅閣轎車離開。22時20分許,於方民行駛至僑鄉集團保衛科東側路燈處,被被竹島居委會居民李英偉無故攔住,二人發生爭吵,李英偉躺在於方民車前擋住去路,於方民便駕車從李英偉身上軋過。李英偉上身多處骨折,經鑑定構成重傷。
於方民辯解稱,他從瀛洲賓館出來後,看到有兩個人打架,打人的人跑了後,被打的人低頭向左跑來,於方民停車後,被打的人在他車上拍打了幾下,他曾兩次下車質問對方爲何拍車,但對方沒有說什麼,轉身離開了。於方民認爲自己沒有軋人,是無辜的。
李英偉陳述稱,一輛轎車嫌他擋道,下來和他吵,“司機罵我說‘壓死你’,我說‘法律社會,你還敢壓死我!’爭了一會,司機上車往前走了一段,我也記不清怎麼,我倆又吵起來了,他說要壓死我,我就躺在車前。”最後,李英偉被車子從身上碾壓過去。
出租車司機周承喜作證稱,一輛黑色轎車的司機曾和李英偉發生爭吵,後來從李英偉身上壓了過去,“我看了下車牌,應該是魯K90058,只是5字有點模糊,我有80%把握。”另一證人從培澤也證實,他在自家窗口看到,一個男子追打另一男子,後來被打的人跑掉了,打人的男子站在瀛洲路中間,攔住了一輛黑色轎車,最後黑色轎車從這名男子身上壓過。
環翠區法院認爲,被告人於方民與李英偉發生糾紛後,當李英偉逞強躺在其車前時,於方民明知其所駕車輛從人身軋過能夠致人死亡,仍然故意開車碾軋李英偉,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碾軋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由於於方民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2003年5月19日,環翠區法院一審判決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判於方民賠償李英偉醫療費等共計6.5萬餘元。
澎湃新聞查閱案卷發現,警方對被害人李英偉所作筆錄中,李英偉稱軋他的車是黑色轎車,司機40多歲,是“小平頭”。從培澤亦證明司機是“小平頭”。於方民律師對李文琛所作筆錄中,李文琛稱,他飯後回村時,見同村村民李英偉躺在地上,他問李英偉怎麼了,李英偉稱,“經常有個人在你房這兒尿,我不讓他尿,他還打我。”不過,這些信息並未在一審判決書中提及。此外,該判決書也未提及警方《現場勘驗筆錄》等書證。
“反轉”後又“反轉”
一審判決後的2003年6月9日,山東當地有媒體刊發題爲《局長開車軋人拒不認罪,“零口供”被判處五年徒刑》的通訊員文章,該文章稱,被告人於方民百般抵賴,自始至終拒不認罪;控辯雙方各提供兩名證人,均以現場目擊者身份證明軋人和沒軋人的事實。
上述文章稱,庭審中,檢察機關緊緊圍繞所要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對有罪證據有的放矢地進行分析論證,增強其證明力度,使其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無罪證據,找出破綻,分析矛盾,有理有據地駁斥辯方證人證言的虛假性。經過8個小時的舉證、質證、辯論、總結,環翠區法院最終以“零口供”對被告人於方民作出有罪判決。
不過,上述報道內容在一個月後被威海中院推翻。一審判決後,於方民不服,以其“沒有駕車軋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爲由提出上訴。威海中院認爲,原判認定的事實雖然有被害人及若干證人證言的證明,但被害人李英偉及目擊證人叢培澤證明作案人系“小平頭”的特徵與於方民的情況不符,且證人證言相互之間尚有矛盾,不能形成封閉、完整的證據鎖鏈,不足以排斥辯方提供的證據。
2003年7月25日,威海中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裁定該案發回重審。
2003年11月17日,環翠區法院重審後,仍判決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此次重審認定於方民有罪的主要證據仍是證人證言,只是更爲詳細地闡述了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排除了證言中的矛盾點”。
關於被害人及證人稱作案司機系“小平頭”而被告人於方民系“分頭”的等問題,環翠區法院認爲,“平頭”“分頭”是在男性短髮這一大類型特徵下的分類,法律對此沒有精確定義,現實生活中也沒有嚴格的區分標準,兩者不存在本質上的差別。證人對事實的記憶性回顧存在或多或少偏差,不能僅以其存在偏差就否認了它的證明力,對證據的採信與否,要看它是否客觀、真實、關聯,能否與全案的其他證據形成相互關聯的、客觀真實的、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證據鏈。
之後,於方民再次上訴。2004年2月16日,威海中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爲由,駁回了於方民的上訴。從此,於方民走上了漫漫申訴路。
第一次再審判有罪
於方民的申訴看似較爲順利。在有罪判決生效一年半後,山東高院於2005年7月19日作出再審決定,山東高院審查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威海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於方民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
2005年12月2日,威海中院作出再審裁定,該院再審認爲“證人證言之間存在許多矛盾之處,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再次作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又將案件發回威海環翠區法院重審。
環翠區法院第三次審理該案時,公訴機關補充提供了對被害人李英偉的傷情補充報告和車輛性能鑑定。傷情補充報告結論爲:李英偉所收損傷符合機動車碾壓所致;車輛性能鑑定結論爲:本田雅閣可以單側輪碾壓通過李英偉。
另外,應被告人於方民請求,環翠區法院還調取了交警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車轍痕長50釐米,車轍胎寬16釐米。該證據是2005年威海中院再審時,由公訴機關所提供。
此次審理形成的判決書顯示,提供車牌號的出租車司機周承喜距事發地30米左右,另一目擊證人從培澤距離事發地60米左右。環翠區法院審理認爲,被害人及目擊證人所述作案司機是“小平頭”、駕駛黑色轎車與被告人於方民是“分頭”、車輛爲墨綠色的事實不符,屬於微小瑕疵。
環翠區法院還認爲,交警高傑的證言證明了其查勘現場時所測量的車轍的寬度,並非指車胎的寬度。被告人及辯護人據此認爲肇事車輛的實際胎寬爲16釐米(於方民的轎車胎寬19.5釐米),並以此作無罪辯護的理由不當,是對該證言的理解有誤。
此次審理形成的判決書還顯示,該案在原審時,曾書面通知主要證人從培澤、周承喜到庭,但其拒絕出庭。在此次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也依法通知其出庭質證,亦被拒絕,原因是該案已給其本人及家庭帶來極大麻煩,當年其已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了親眼看見的事實經過,爲安全考慮不願再出庭作證。
環翠區法院認爲,上述證人不出庭的原因符合相關規定,其所作陳述應與其他證據一起予以綜合認定,不能因其不出庭即一概予以否認。
2006年12月8日,環翠區法院第三次判決於方民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於方民再次上訴至威海中院。2007年7月2日,威海中院再次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理由爲:“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在此前的2007年2月8日,於方民刑滿釋放,其在服刑期間獲得8個月減刑。出獄後,於方民仍不服判決,堅持申訴。
2009年10月20日,山東高院駁回了於方民的申訴,山東高院認爲,“經審查,原裁定已經對你對證據瑕疵所提出的質疑進行了詳盡的分析論證,說理透徹,符合邏輯。”“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最高法介入,異地再審判無罪
於方民仍申訴不止。2018年4月26日,山東高院第二次作出再審決定書,“本院經審查認爲,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於方民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這一次,山東高院未再指令威海中院再審,而是將案子交給了濰坊中院。
濰坊中院作出的再審判決書顯示,2009年山東高院駁回於方民申訴後,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作出“(2013)刑監字第97號”函,要求山東高院對本案進一步審查處理。山東高院以“(2017)魯立函字第47號”函指定濰坊中院對本案依法複查。
在接到山東高院再審決定書後,濰坊中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中院再審審理查明的證據與原審一致,但濰坊中院認爲,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觀全案,原審認定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依據除相關證人證言外,本案缺乏能夠鎖定於方民作案的客觀證據,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原審認定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
經濰坊中院審委會討論,2019年10月9日,濰坊中院判決於方民無罪。
爲換回清白身,於方民用了十七年時間。在原審判決生效後的2004年4月9日,於方民被開除黨籍。2020年6月4日,威海市經開區紀工委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撤銷給予於方民開除黨籍的處分。關於行政方面的身份待遇問題,於方民稱,其原單位正在協調解決中。
2020年7月1日,於方民向威海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他請求威海中院賠償350萬元。其中,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維權費用500000元;支付醫保、治療費12163.03元。此外,於方民還請求威海中院爲他在山東省電視臺、威海電視臺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
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於方民寫道:“我本人公職身份是國家公務員,多次被市政府記功、授獎;評爲市、省先進工作者;單位被授予開發區“十佳服務明星單位”之一。就在一片讚揚聲中,我莫名其妙的成了故意殺人犯。莫須有的罪名,使我名譽被毀、事業中斷、仕途窮盡、政治身份被剝奪、社會評價降到冰點……”
7月7日,威海中院作出案件受理通知書,稱於方民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不過,截至目前,該院尚未作出是否予以國家賠償的決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該法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11月17日,於方民稱,主辦法官電話通知他,因爲法院要了解原辦案人員的相關情況,所以要延長賠償期限。11月18日,澎湃新聞致電該法官,試圖瞭解延期的具體原因,但電話未能接通。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