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聲請回復原狀5天變10天

資料照片

爲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爲充分,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及行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爲處分之期間從5天延長爲10天。

司法院也祭出過渡條款,明定新法施行時,聲請回復原狀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爲處分之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聲請人之原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