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扶養義務 癌父告兒索回已贈與土地
清官難斷家務事,彰化一名罹癌老翁對不孝兒子提告要求返還已經贈與的土地;彰化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定兒子確實未依約定履行扶養義務,裁準老翁將土地贈與撤銷。(謝瓊雲攝)
彰化縣社頭鄉80多歲老翁,去年5月將名下土地移轉給小兒子翁男,藉此要求兒媳兩搬回老家同住就近照料至終老,不料翁男夫妻卻疏於照顧關心、也不陪同就醫,翁父因此提告要回土地。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民法》第412條裁準撤銷贈與,原本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全案可上訴
養兒防老?如果子女未盡到扶養義務,父母有權在一年內改變心意,把已送出去給子女的資產收回。社頭鄉1對翁姓老夫妻年事已高,八旬老翁前年出現失智症狀況,去年找小兒子翁男商討,盼兒媳倆搬回家同住,就近照料老父親。
去年5月16日,父子雙方以買賣名義、實則爲贈與方式,將位在社頭鄉山腳路上1筆158坪土地,在簽訂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後,將土地移轉至兒子名下,但兒子從未給付308萬餘元價金,並於7月份舉家搬回老家同住。
翁父指出,兒媳一家搬回來後獨自住在透天厝後方紅色矮平房,平日客廳大門深鎖,像是要阻擋他進門,還自行加蓋廚房、衛浴,顯然無意與兩老有交集。
去年6月翁父確診大腸癌並於11月住院手術,翁男先是刻意缺席家庭會議,甚至拒絕到醫院照顧,每次到醫院都要翁母催促才肯協助術後護理並更換糞袋;出院後回診也只能請大兒子陪同就醫。
翁男則反駁,他17年前和何姓陸配結婚,因婆媳不睦,母親怒將他們夫妻趕出家門,去年初父母內心有愧,又想到30年前曾花錢爲大哥購買店面置產,纔會主動提出要他帶妻子回老家同住,他擔心又會被趕,父母主動表明願意將土地過戶,他才同意搬回家,自認已履行這件贈與附有之負擔。
兒子更自爆,搬回家後三餐都是太太煮,並出示錄影光碟證明一家人同住、同吃,但母親卻在家事上處處刁難太太,整個家雞犬不寧,母親想要他離婚他不肯,纔會跟大哥商量後以索回土地要脅趕人;父親住院手術期間,剛好女兒翹課離家又出車禍,自己還得煩心婆媳關係、在老家處理浴室加蓋工程,所以無法經常去醫院照顧,其實都有隨時關心父親在醫院狀況,絕無藉故推託。
法官審理父子倆說詞後,認定老翁贈與土地的附帶條件,就是要兒子盡扶養義務;若翁母討厭媳婦,僅單純邀請兒媳返家同住就願意贈與土地,顯然有違常情,用餐照片僅能證明一家人一起用餐,無法證明備餐過程是何人所爲,實難採信翁男辯詞。
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指,爲人子女對父母本有扶養義務,翁男女兒出車禍是10月、當天就離院,翁父住院則是11月,日期根本沒重疊,且年邁老父大手術,顯然比女兒更需要人照顧,打臉翁男不願至醫院的藉口託詞。
加上翁母證稱就是要兒子回來照顧父親纔會將土地過戶,同住後都是她在煮三餐給兒媳吃,翁父手術費則是大兒子出錢,小兒子沒有出錢,認定被告未履行附帶要求之扶養義務,判決准予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