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爲受婚姻制約 大法官:通姦罪不違憲
文化部長龍應臺14日表示,臺灣有通姦罪,「是一個很落後的法條」;跟外國人聊到臺灣有通姦罪時,讓她很擡不起頭,龍應臺更反問,難不成婚姻必須依賴警察維持?其實我國過去也討論過通姦罪違憲的問題,但法界人士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通姦不違憲」。
▲龍應臺認爲,臺灣的通姦最讓他擡不起頭。(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大法官會議理由書中指出,國家爲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爲自由與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性行爲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理由書中提到,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的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通姦罪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間的性行爲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
龍應臺則認爲,夫妻倆有一人不願發生性行爲,另一方也不可以強迫,不然就會變成強暴,這顯示身體具主張自己的權利;但通姦如果有罪的話,又代表身體無法自主,因此這兩個法律彼此矛盾。
她也補充說,身體的權利是屬於每個人自己,「難道婚姻的維持需要靠警察敲門和偵探錄影嗎?」她覺得現在這個時代、社會應該不是如此。而通姦罪依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