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讓加班費少2萬? 算出的加班工時「傻眼貓咪」
▲賴清德日前指出,有聽過勞工因一例一休少賺2萬元加班費。(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曾親耳聽到有長輩跟他抱怨,兒子因此不能加班,每個月收入一下少了2萬元。不過,1111人力銀行人資長曹新南投書媒體質疑,如果月薪7萬,那一個月要加班46小時纔有2萬元,或是違法每月加班達到150小時以上,「加班從來都是僱主的需求,而不是勞工的。 加薪纔是勞工的需求。」
賴清德日前指出,他在臺南市長任內,曾聽過一個長輩抱怨,兒子因爲一例一休不能加班,收入少了將近2萬元。不過,曹新南投書「蘋果日報」,對此提出10點質疑,並說他用計算機算出來的結果,讓他「傻眼貓咪」。
曹新南指出,如果假設對方是年輕人,起薪低,僱主一開始是給21,009元,時薪除以30天除以8小時,是87.5元,而加班費前兩小時是1.34,後二小時1.67,理論上都要先領滿前面的兩小時,纔會有後面的倍率,所以我們以平均1.5倍作爲加班費率來估算,一個月加滿46小時大概是6,040元的加班費。
那麼2萬元是怎麼回事呢?一是原本的本薪非常高,舉例月薪70,000元,時薪是292元,加滿46小時纔會有加班費20,148元。但是,月薪7萬元已經是很多中小企業的中階以上主管薪資,大概不太有機會拿到加班費。另一種可能,是之前每月違法加班達到至少150小時以上,纔可能有2萬元的加班費。「而且這還必須要是僱主願意給予加班費,但是,勞檢資料告訴我們,各縣市裁罰公告的第一名,幾乎都是加班未給加班費啊。」「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說法,說一例一休讓人無法加班,收入減少。這部分有必要讓大家瞭解實際狀況:」
1、一例一休從來沒有禁止員工加班啊,而且加班時數上限,每個月都是46小時,30多年沒有變過啊,爲何要說一例一休禁止加班呢?
2、既然加班時數上限都沒變,以前可以經營,爲何現在要還要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否則就活不下去了呢?
3、以此次修法草案而言,是把三個月加班時數彈性化,總數維持不變,三個月是46小時X3= 138小時,加班總數既然不變,員工如何增加薪水呢?
4、休息日做1給4,也是希望讓僱主多付出一點加班費,照常使員工可以在休息日出勤。既然僱主體恤員工薪資過低,更應該支持讓員工加班費多一點啊。
5、再者,以往國定假日都是做1給8,那麼爲何休息日不能比照也是做1給8呢?因爲只要叫來一下,就都已經破壞勞工一天完整的假日了,道理是一樣的啊。
6、若是長期有需求,每個月都要每個員工加班加滿46小時,仍然不夠用的,應該要做的事是增補人力,而不是增加每個員工的加班工時,增加過勞風險。
7、若是增補不進人力的,應該要反思是不是就是低薪,所以導致人力補不進來?
8、同理,員工主動想加班,可否試試看,若是現有員工本薪提高,員工是否還非常想要加班?如果僱主體恤員工薪資太低,爲何不是給員工加薪?而是用比較低的時薪,要求員工加更多的班,讓員工用更多的健康,換取可以滿足生活的薪資呢?
9、原本法令就有變形工時、責任制等彈性,若是季節性、短期性、專案性質工作,先查覈之前業務繁重時,是不是都發滿46小時的加班費了,並有相關預防過勞配套下,不是不可以提出來討論啊,而不是全部都要開放啊。要開放加班彈性上限,必須要預防其變成常態,且若是要短期高密度高強度工作,應付短期急單,就必須事後強制休息且多給予高額加班費作補償。
10、加班的法令要件有三:(1)僱主有需求;(2)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3)勞工個人同意。今天,如果僱主就是沒有工作需求,會讓員工待在公司幹領加班費嗎? 曹新南強調,「加班,從來都是僱主的需求,而不是勞工的。 加薪,纔是勞工的需求。企業可以24小時經營,勞工卻不能24小時工作,這兩者必須脫鉤。若大家再沒有這種共識,正在沉淪中的過勞之島,只會更加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