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交際費 外交官休職1年

外交禮賓司副總領事林文和,任職駐檀香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時,涉將18筆私人飲宴費用覈銷公帳詐領「副館長交際費」2650美元(約8.1萬臺幣),被依貪污罪刑判確定,遭監察院移送公務懲戒委員會審理;林辯稱因外館辦公費不足纔出此下策,請求輕判,但公懲會仍判決林休職1年,林將損失薪資上百萬。

被控7次詐領18筆「副館長交際費」共2650.82美元,覈銷他宴請非公務關係美籍友人臺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人員費用,遭廉政署查辦。事後林認罪並繳回臺幣8.1萬元犯罪所得,高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他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定讞。林另被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

公懲會審理時,林辯稱支出全屬公務,因駐處「辦公費」嚴重不足,無法覈銷,不得已纔在「副館長交際費」項下報支,並無詐領公款情事。另他已被判決褫奪公權確定,應無必要再受懲戒處分。林並稱,他對外交事務頗有貢獻,且他犯後自白犯行,繳回不法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求勿判決他休職以上的處分。

但公懲會認爲,林所爲非屬外交禮賓之業務範圍,更無任何增進國家利益、照顧我國旅外人民之必要,明知交際費報支作業應依外交部規定辦理,竟以不實文書詐取公款,嚴重影響公務紀律,判決休職1年。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不得申請退休,復職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任或遷調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