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米凱莉是「小三」 李珍妮判拘50天確定
名媛李珍妮指開發金副總吳春臺妻子米凱莉爲「小三」、挨告誹謗案,高等法院7日駁回上訴,李珍妮判5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確定。
李珍妮於2013年8月間傳真書面聲明給媒體,指米凱莉「也不是什麼高尚的人」、「她自己纔是小三」、「曾在大陸有多次婚姻又與前男友同居7年」等語,米女不甘受辱,向法院提告且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李女登報道歉。
本案刑事部分,臺北地院今年1月依誹謗罪判李珍妮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3月認定並無證據顯示米女介入吳春臺與前妻婚姻,因此維持原判,李珍妮需應賠償米女3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對其言論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