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改院:實行“選擇性退休”的建議
智庫觀點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適應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的趨勢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求,建議實行“選擇性退休”,以有效應對“增長與養老”失衡的突出矛盾。
“選擇性退休”是延遲退休年齡的重要選項
實行“選擇性退休”,實質是以可選擇的退休年齡區間取代“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齡。例如,挪威、美國和德國等把退休年齡區間設定爲“62—75歲”和“62—70歲”不等,62歲是可以部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下限,75歲和70歲是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年齡上限;67歲爲正常退休年齡即可以全額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這種做法增大了勞動者的選擇空間,降低改革阻力,容易獲得社會支持。
“選擇性退休”的突出特徵是“自主選擇”,即在區分可退休年齡與正常退休年齡(可退休年齡是指勞動者自主選擇提前退休、可部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正常退休年齡爲可全額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退休年齡區間應根據人均預期壽命、健康壽命、隨受教育年限提高而提高的初始勞動年齡等因素動態調整)的前提下,個人在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領取養老金的比例、繼續就業等方面可以綜合自身情況自主選擇。這種做法,在尊重個人選擇權的同時,體現鼓勵延遲退休年齡的基本導向。
總的看,“選擇性退休”有四個重要目標: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勞動力供給;挖掘人口素質紅利,有效利用高素質老年勞動力;緩解養老保險支出壓力和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壓力,增加養老金可持續性;降低企業社會保障繳費壓力。
把人均期望壽命和退休後預期壽命餘年作爲確定正常退休年齡的重要參照。預計到2035年左右,我國人均期望壽命將達到82歲左右。到那時如果把65歲作爲男性正常退休年齡即全額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意味着退休後人均預期餘年爲17年,這與OECD國家2015年的退休後人均預期餘年接近。
設置分步實行男女選擇性退休年齡的時間表。目前我國政策規定女性職工50歲退休,女性幹部55歲退休,並且我國女性承擔的家庭照護責任普遍較男性更多,應設置更長的過渡期。
堅持不同職業、不同羣體的公平原則和例外原則。對特殊工種、特殊行業和特殊羣體設置有更大選擇空間的正常退休年齡和“選擇性退休”年齡區間。
鼓勵科研、教育、醫療、文化等人力資本密集型行業率先實行選擇性退休政策。
建立與“選擇性退休”相適應的養老金調節機制
在突出“自主選擇”的同時,以有效的養老金激勵機制強化鼓勵延遲退休的導向。勞動者在正常退休年齡前選擇提前退休的,根據社保繳費年限減扣一定比例的養老金;在正常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的,增加一定比例的養老金。
合理調整第一支柱養老金繳費率,降低企業負擔從而增強企業改革動力。
逐步提高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綜合考慮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預期壽命餘年等因素,動態、分步調整最低繳費年限,爭取到2050年一般行業領取全額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到30年。
針對特殊行業、職業、人羣設置領取養老金的優惠條款。尤其是常年接觸輻射、毒性、超強度噪音等行業,勞動者正常退休年齡和退休年齡區間可在一般行業退休年齡區間下限的基礎上再提前5年甚至更長時間。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工作到正常退休年齡的應允許提前退休,並可依法全額領取養老金及政府養老救濟金。
全面推行積極就業政策。營造以能力爲導向而不是年齡爲導向的公平就業環境;設立老年人就業服務機構,爲老年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評估等提供一站式服務;把老年大學、老年人再就業培訓等納入公共教育和就業服務的範圍。
推行支持“選擇性退休”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選擇延遲退休的勞動者獲得的工資收入實施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對企業因僱用延遲退休者而產生的養老金等繳費義務,給予稅費減免激勵。
強化“選擇性退休”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中尚缺少保護和促進老年人就業的規定。爲此,應加快調整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爲實行“選擇性退休”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