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殺人後 將屍體帶回住處

(原標題重慶男子殺人後 將屍體帶回住處

被告人光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322198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重慶市墊江縣人,住重慶市渝北區**花園**幢**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偵查總結,以被告人楊光明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8月26日移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2020年9月3日將該案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張君、被害人近親屬鄭某甲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覈實了案件事實證據。因案情重大、複雜,本院於2020年10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楊光明駕駛摩托車來到位於重慶市渝北區**路**號的被害人葉某某開辦的足療店,讓葉某某歸還欠款,後雙方發生口角繼而廝打,楊光明遂用右臂勒住葉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之後,楊光明駕駛摩托車將葉某某屍體轉移至自己租住的重慶市渝北區**花園**棟**號房屋內。次日,楊光明搭乘網約車將葉某某屍體再次轉移至重慶市墊江縣裴興鎮桂花村附近山坡處掩埋。經鑑定,不排除葉某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可能。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楊光明被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戶籍資料、情況說明、收售手機記錄、扣押決定書、發還清單、入所健康體檢表、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製作說明等。

2、證人證言:鄭某甲、張某某、楊某甲、李某某、冷某某、楊某乙 、徐某某、但某某、鄭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楊光明的供述和辯解。

4、鑑定意見: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DNA檢驗報告法醫學病理檢驗鑑定書

5、勘查、辨認、提取、扣押等筆錄現場勘查工作記錄、辨認、檢材提取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楊光明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光明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王美玉

檢察官助理 李清芸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