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全國政協委員、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毅:建議將“內卷式”競爭納入信用評級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段時間,備受社會各界期待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迎來二審,立法進程加速。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新聯會會長、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毅長期關注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相關工作,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專訪時,張毅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針對大量具體情況作出了細緻規定,可執行性強。目前,草案二審稿已趨於完善,也可考慮適當增加追究責任人責任的有關條款。

今年全國兩會,張毅更加關注如何整治“內卷式”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他認爲,“內卷式”競爭本質是不正當競爭,建議將不正當競爭行爲等納入信用評級,與政府支持、市場準入、招投標和融資等掛鉤,推動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誠信體系基礎。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新聯會會長、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毅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趨於完善

證券時報記者:您對於民營經濟促進法有何看法?您對草案中哪些條款印象較深?對於草案是否有修改意見?

張毅:我體會民營經濟促進法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等,奠定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明確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二是針對大量具體情況作出了細緻規定,可執行性強。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於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利用互聯網侮辱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等大量民營企業實際遇到的具體問題都有細緻規定,使得其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執行性越強的法律和法規,保護力度也越大。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中不少條款都體現了我此前遞交過的各項修改建議,我也建議還可以在法律責任方面再細化追究責任人責任的有關條款。

證券時報記者:民營企業開展經營業務創新有時會遊走在法律邊緣。如何把握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罪與非罪、違規經營與非法經營等界限?

張毅:經營主體開展創新業務,應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爲”的基本原則。不落入法律禁止與限制領域的創新都是被允許的。從罪刑法定製度的角度,“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因此,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民營企業創新不應有顧慮。

限制凍結企業銀行賬戶的權限

證券時報記者: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備受社會廣泛關注。最高檢正在研究起草進一步規範辦理跨區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您對於整治、遏制趨利性執法司法有哪些制度性建議?

張毅:一是嚴格限制對企業銀行賬戶進行凍結的權限,嚴格依法依規審查採取凍結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比例。建議明確異地查封凍結應當向當地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委託當地代爲執行。應明確對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而造成損失損害的,或者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責任人進行追責。

二是規範對企業實際控制人或核心高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權限合適情形,避免企業經營因此出現問題。

三是探索建立提級管轄、上級審批和指定管轄制度,加快建立統一的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等。

證券時報記者:我國多次強調要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您對於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有何建議?

張毅:一方面,要通過立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儘快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細化賬款支付的相關規定,包括支付時限、責任和失信懲戒措施,將不合法欠款納入信用評級,與政府支持、市場準入、招投標和融資等掛鉤,推動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誠信體系基礎。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減少拖欠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貫徹落實中央意見,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拖欠款項登記和投訴平臺,確保信息透明化,爲中小企業提供集中投訴的渠道,形成社會監督氛圍。

多環節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

證券時報記者:您如何看待“內卷式”競爭?如何從立法、司法、執法環節遏制“內卷式”競爭?

張毅:“內卷式”競爭本質上是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爲一些行業領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低於成本價的銷售策略擾亂市場秩序。這種行爲威脅到中小企業的生存,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鏈主企業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優勢地位擠壓鏈上企業,實施超長結算賬期,導致中小企業經營困難。電商平臺的低價競爭同樣嚴重,惡性價格戰影響了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市場秩序,侵權“山寨”產品增多。因此,應當重視“內卷式”競爭的危害,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建議從多個環節入手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首先,嚴格執行《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強化市場監管。同時,應完善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將經認定的內卷式競爭行爲等納入信用評級,與政府支持、發債融資等掛鉤,推動建立誠信體系。其次,電商平臺履行職責,協助判定內卷式競爭行爲,如設立價格監測機制,設置價格閾值進行實時預警,對屢次出現問題的商家進行黑名單管理,同時給予良性商家流量支持。最後,檢察機關應加強公益訴訟,針對重點行業和公衆關注的重大問題,發佈典型案例,彰顯法律的威懾力,併爲市場提供法治保障。

證券時報記者:企業破產法在近年多次納入立法工作計劃,哪些問題是企業破產法修訂急需關注和解決的?

張毅: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製度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前期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完善破產重整制度十分重要。通過破產重整制度讓企業重生,才能更好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消費者權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經過多年實踐,我國已積累了大量的破產重整經驗,有必要將其納入到立法規範中。同時,通過立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中的模糊地帶,對於完善破產重整制度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