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遲日大:構建現代化市場主體退出體系 建立全國破產信息共享平臺
民營經濟促進法是以法治化手段推動民營經濟發展、激發市場活力的關鍵一步。目前,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已進入二審階段,立法進程正在加速推進。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遲日大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他期待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落地將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推動科技創新的潛力,通過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
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遲日大向記者分享對趨利性執法、“內卷式”競爭以及企業破產法修訂等涉企法治議題的看法。他建議,推動破產法覆蓋範圍向金融機構、特殊法人等主體拓展,加快建立國有與民營市場主體平等適用的司法退出機制。推動建立全國破產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與政府職能更好結合。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遲日大
建立涉企案件異地執法備案與審查制度
證券時報記者:民營企業的經營業務創新有時會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當前涉企案件有哪些行爲還缺乏明確的罪與非罪界限?如何進一步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違規經營與非法經營等界限?
遲日大:由於法律規定滯後或已不符合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民營企業經營逐利冒進、法律和風險控制意識等多種現實原因,民營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行爲缺乏罪與非罪的判定界限,比如,因股權及債務等糾紛引發的職務侵佔等問題,新型業務模式與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問題,誇大宣傳與合同詐騙界限問題等。
爲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違規經營與非法經營等界限,建議細化法律條文、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對涉企犯罪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細化和完善,明確規定各種行爲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等,減少法律適用的模糊性。強化堅持罪刑法定、主客觀相一致、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加強內外部監督,建立涉企案件公開機制。
證券時報記者: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備受社會廣泛關注。最高檢正在研究起草進一步規範辦理跨區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您對於整治、遏制趨利性執法司法有哪些制度性建議?
遲日大:可以考慮從細化刑事法律程序性規定、完善監督機制、建立教育培訓、建立責任追究與賠償制度三個方面着手完善制度。
在細化規定方面,建議明確管轄權規則,加強跨區域涉企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和審批流程,避免各地執法司法機關爲追求利益而出現爭搶或推諉管轄權。規範“查、扣、凍”措施,詳細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適用條件、範圍、程序和期限。同時,進一步細化各類執法司法相關法律法規,減少模糊地帶和自由裁量空間。
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建議建立涉企案件異地執法備案與審查制度,對於跨域涉企辦案活動,要求司法機關提前將辦案依據、目的、對象等相關信息向共同的上級機關或指定的專門機構備案。上級機關或專門機構對異地辦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發現存在趨利性執法嫌疑的,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建立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案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健全涉企執法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公衆監督。
在建立責任追究與賠償制度方面,建議明確趨利性執法司法行爲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對於故意實施趨利性執法司法行爲的執法司法人員,以及因重大過失導致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發生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對於因趨利性執法司法行爲給企業和企業家造成損失的,依法及時給予足額賠償。
進一步界定“惡意競爭”行爲標準
證券時報記者:您如何看待“內卷式”競爭?如何從立法、司法、執法環節遏制“內卷式”競爭?
遲日大:“內卷式”競爭是一種非理性、低效的競爭模式,通過同質化競爭或過度消耗資源卻未帶來生產力提升,不僅加劇社會焦慮、透支個體價值,更可能阻礙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發展。
遏制“內卷式”競爭,首先要通過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等途徑發展生產力,帶動企業進入良性競爭,追求實質性提升;其次就是要企業提高發展理念,追求差異化競爭,發揮企業優勢,告別“價格戰”等惡意、低端競爭手段;第三是通過立法、司法、執法等方面保障公平競爭環境。
從立法角度而言,可結合當前“內卷式”競爭現狀,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界定“惡意競爭”行爲標準並明確相關罰則;修訂《招標投標法》,引導合理、正確適用評標標準,解決市場分割、地方保護、競爭不充分等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從法律和制度上解決低價低質中標問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從司法角度而言,司法機關可定期發佈關於反“內卷式”競爭的指導性案例,明確司法反對給市場、勞動者帶來傷害的“內卷式”競爭。
從執法角度而言,執法部門要深入、長效地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內卷式”競爭行爲展開排查,依法對上述違法行爲從重予以處罰,引導正確市場競爭方向。
證券時報記者:我國多次強調要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您對於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有何建議?
遲日大:進行規範化、法治化的治理工作,形成長效的監管機制,纔能有效地解決不合規涉企收費問題。首先,應清查每一項涉企收費的合法合規性,對收費是否有法可依、依據文件是否仍現行有效、是否符合收費標準等事項進行摸排,彙總涉企收費的法律依據,完善涉企收費法規體系,取消無依據、不合規的收費,並形成相關的清查報告;其次,要公開公佈收費目錄,要讓企業明確收費事項、依據、標準,杜絕不明不白的“糊塗賬”;最後,要完善諮詢、申訴、投訴機制,確保企業面對收費問題時有問能答、有事能訴。
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是基於市場地位、交易習慣、資金情況等多種原因形成的,需要現狀與未來兩手抓才能根源性解決問題。一方面要着眼於眼下的問題,積極開展專項行動,對於現有的拖欠賬款要予以排查。另一方面,要對企業賬款拖欠問題進行長期有效地治理,組成可行、有效的企業賬款拖欠清償法律法規體系,如通過修改現行法規將企業賬款拖欠納入審計審查範圍以及預算績效考覈範圍。
構建現代化市場主體退出體系
證券時報記者:企業破產法在近年多次納入立法工作計劃,哪些問題是企業破產法修訂急需關注和解決的?
遲日大:企業破產法的修訂是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重要法治工程。企業破產法修訂工作應當以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爲主線,重點聚焦三方面制度創新:一是構建現代化市場主體退出體系。落實中央深改委《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要求,推動破產法覆蓋範圍向金融機構、特殊法人等主體拓展,加快建立國有與民營市場主體平等適用的司法退出機制。建議增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專章,將處置“殭屍企業”與貫徹新發展理念緊密結合,實現司法審判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經濟效果有機統一。
二是深化市場化、法治化改革。建議推動建立全國破產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與政府職能更好結合。
三是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預重整制度。規範庭外重組與司法程序銜接標準。建立濫用程序審查機制,嚴厲打擊假借重組之名行逃廢債之實的行爲,維護金融安全底線。
證券時報記者:個人破產始終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當前個人破產法的立法條件是否成熟?要如何避免個人破產製度被濫用?
遲日大:我國已建立全球最大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配合《民法典》確立的財產登記制度,爲個人破產立法奠定法治基礎。個人建議,借鑑香港、深圳特區經驗,建立差異化的債務豁免標準——對因病致貧等特殊羣體彰顯司法救濟的人文關懷,對經營失敗的企業家設定創新容錯緩衝機制,以法治手段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但要堅決守住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深圳特區試點已證明個人破產製度對構建“寬容失敗、鼓勵創新”市場文化的積極作用。下一步,應堅持“先行先試—總結評估—立法轉化”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路徑,在審慎擴大試點中重點驗證三項機制:國有企業高管債務清理的特殊規範、涉衆型消費債務清償比例動態調整模型、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責任聯動認定規則等。最終形成既符合國際法治文明潮流、又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個人破產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