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期貨包裝成「比定存利率高的穩定報酬」 劉尚志:0206期貨大屠殺主因
▲右起爲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宗志、犯防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臺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金管會證期局期貨組長黃厚銘、期貨公會副秘書長詹益青。(圖/記者李蕙璇攝)
臺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期交所公益監察人劉尚志教授認爲,0206期貨事件大屠殺背後主因,是受到近年來興起的財商臉書粉絲團老師,把期貨包裝說成「比定存利率高的穩定報酬」,而買單的會員看不到潛藏極大的風險所致。
這場研討會由臺灣科技法學會、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聯合舉辦二天,針對期貨業公平待客原則與強制沖銷法律性質加以討論,出席者多爲檢察官與相關金融業者。而與談人有期貨公會二位副秘書長盧廷劼、詹益青,以及金管會證期局期貨組長黃厚銘、臺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犯防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宗志、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委兼總經理卓俊雄。
▼左起爲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期貨公會理事長糜以雍、臺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教授。(圖/記者李蕙璇攝)
劉尚志教授表示,強制平倉線所代表的意義,是市場已經認爲交易人沒有財力再交易而踢出市場作爲。由於期貨性質上是信用契約,與證券有價證券迥異,所冒損失可能是無限大,而不是價值歸零。也因此這些商品通常是期貨自營商用來避險,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承受其極大虧損的高風險。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圖/記者李蕙璇攝)
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中心主任林志潔則說,健全的金融消費市場是由政府監理單位、業者的自律與承擔風險的消費者所形成的三角形架構,缺一不可。尤其是在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銷售過程中,業者除了應該盡資訊的揭露和告知義務,也必須將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分級,承受力低的消費者就不適合做複雜高風險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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