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首宗代替考試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槍手均獲刑!
(原標題:陽春首宗代替考試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槍手均獲刑!)
在考試中
有人憑實力順利通過
也有人動起了歪腦筋
企圖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
近日,陽春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陽春首宗代替考試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槍手均獲刑,法院判處二被告人拘役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回顧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吳某來到陽春市一駕校報名參加駕駛證C1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之《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吳某通過報名後即與該駕校業務員聯繫並達成了代考協議。
考試當天,吳某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給該駕校業務員。被告人張某通過吳某的身份證進入陽春市某考場代替吳某參加考試。張某完成考試後離開考室,吳某到簽名處簽名確認成績。
後張某主動到陽春市公安局投案,陽春市人民檢察院以二被告犯代替考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
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某、張某無視國家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行爲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張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爲入刑,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爲,將受到法律制裁。代替考試罪中,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爲,均應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張某因此入刑。刑法修正案(九)順應社會發展需要,以法律手段對考試作弊行爲予以嚴厲打擊,對替考行爲形成一定的打擊和震懾效果,爲社會公平競爭營造了良好氛圍。
辦案法官提醒,出現替考情況,多是由於利益誘惑或礙於人情。替考行爲破壞了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和制度,動搖了社會誠信的道德基礎,要充分認識替考行爲的危害及法律後果,戒除僥倖心理,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對待考試,尊重考試規則,誠信考試。
敲黑板!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所組織的考試,如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駕駛證考試、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考試等均在此範圍內。
法條鏈接
《刑法》第284條之一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認真備考
莫找人替考
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
你我都能盡一分力